为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对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符合再制造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再利用,消除了报废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与此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零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如实记录,并上传到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汽车的合理使用寿命是以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为基础,综合考虑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节能等因素,使使用寿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换句话说,汽车已经达到它的经济寿命,但是否要更新它取决于当地的条件,如是否要筹集更新资金,是否要有理想的汽车等因素。汽车的技术寿命、经济寿命和合理寿命之间的关系一般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技术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
鉴于报废汽车市场的现状,在将现行市价法应用于新车评价时,应注意同一辆车的不同配置和较大的价差,这种价差在新车评价时已经形成。显然,在评估新车时也应该注意。评估参考车辆应具有相同的车型、配置和相同的技术条件,其车辆近的交易价格可作为准新车评估的参考价格。如果没有明显的参考车辆,可以从该区域近的交易记录或相邻区域的交易记录中检索同一车型的交易价格,并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修正。